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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偷面积”的房地产商们要哭了!罚款要来了!

发表于2017-07-25




   近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房地产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涉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推进会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会议就妥善解决历史上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面积”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方法。


   目前南宁市约14家企业、23个项目涉及房地产企业因“偷面积”存在规划验收问题。由于涉及的大部分项目已交房,因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问题,导致违法建设得不到及时处理,规划验收无法进行,许多业主入住多年一直未能取得房产证。


   近日,在市规划管理局举办的房地产项目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推进会上,提出相关的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按违法部分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不予许可。


   如违法情况涉及结构板上的违法部分,对于结构板部分,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除处结构板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予许可外,建设单位应负责继续整改并由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建住房【2002】123号)和(建住房【2010】53号)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诚信惩处。


(三)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如不能自行整改的,则按没收违法部分销售所得处理,不予许可。如违法部分属所谓赠送面积,无直接销售收入的,则按公式计算违法部分销售所得。


   违法情况涉及结构板上的违法部分,对于结构板部分,由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除处结构板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予许可外,建设单位应负责继续整改并由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建住房【2002】123号)和(建住房【2010】53号)及正在征求意见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诚信惩处。


(四)对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整栋加建或整层加建的违法加建情况不适用于前述第(一)、(二)、(三)点处理原则。











发表于2017-07-26
三万片拼图,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偷面积”的房地产商们要哭了!罚款要来了!”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07-26

现在市场上还有很多各种送面积的房子吧

发表于2017-07-26

不影响业主就行

发表于2017-07-27
引用:沙发圣诞果 在2017-07-26 12:26:55写道:
4楼

不影响业主就行   

 肯定有影响啊,如果验收不过,回头不批房产证,看你怎么哭

发表于2017-07-27

不送面积,实际房价太高

发表于2017-07-27

罚罚

发表于2017-07-28
现在市场上还有很多各种送面积的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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