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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新壹号开发商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因合同案下落不明

发表于2014-12-15
平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健、覃春凯: 本院受理(2013)兴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南宁市桂伦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春凯、黄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间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上述案件定于2014年6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发表于2014-12-18

真假

发表于2014-12-20
真的还能是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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